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行权的 7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等待期即将届满。综上,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
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54.90 万份。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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