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欣荣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和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
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中的红利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
的资产将投资于港股通股票中的红利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前,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业务
细则,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完成相应系统的测试,并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
        、(12)、(13)、(21)
                      、(22)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进行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后以电话确认。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
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及时、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
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席位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的号码、券商名称、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席位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席位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本基金通过证券(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等可就基金参与证
券买卖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进行约定。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托管人于中登公告日 12:00 前将港股通公司行为信息以
中登 TZXX 文件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
按时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登公司,确保选择结果得到执行。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
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
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
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
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
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
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
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
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
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
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息),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
出具托管人报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20
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
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
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壹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易方达港股通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签订日:
签订地:

www.tstingmi.com 提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