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公开宣判了邯郸初中生李某某被同窗虐杀埋尸案。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服判不上诉。

11月15日,14岁的李某某在放学途中失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李某某于当天放学后遭同校同学张某某的殴打,后在张某某的逼迫下,其他同学也参与了殴打。李某某被殴打致死后,张某某伙同同伙将其尸体埋于一处偏僻的山林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因琐事对被害人李某某怀恨在心,遂伙同同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死。作案后,张某某伙同同伙将被害人尸体埋尸于偏僻山林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因琐事对被害人怀恨在心,遂伙同同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死,其行为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但其行为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和关切。 法院在审判中严格依法办事,既坚持严惩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体现了法治与人文的统一。本案的判决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警示和教育,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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