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e公司讯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程序、处置措施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指引明确,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申报标准为: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前一年度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 参与集中的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前一年度内在国内市场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人民币20亿元;
  • 参与集中的任何一个经营者在国内市场内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反竞争效果

指引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形

指引明确,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结语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执法体系,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www.tstingmi.com 提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