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筠连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因泄愤造谣他人卖淫嫖娼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诽谤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多年好友,因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1月15日,王某某出于泄愤目的,在QQ群内捏造陈某陪睡获取利益的虚假事实,并向他人转发,造成陈某名誉受损。
接到陈某报警后,筠连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立案侦查。经查证,王某某捏造的陪睡信息纯属虚构,涉嫌诽谤罪。1月17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称因一时冲动,为泄愤而捏造事实传播。目前,王某某已被筠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诽谤罪的严重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严重损害其名誉等。
- 诽谤罪的处罚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示作用
本案再次表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诽谤他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损害他人名誉,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任何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广大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相关链接
-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刑法修正案(九)
www.tstingmi.com 提供内容。